婚前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?

婚前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?

文/黃雅婷 律師

婚前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?

越來越多人在步入婚姻前,會希望簽立所謂「 婚前協議書」,讓彼此有個明確共識與保障,那這樣的協議書效力如何呢?是否真的能夠保障立約雙方呢?

婚前協議書其實就是一種契約,基於私法自治、契約自由,法院原則上是尊重的:

  1. 當事人本於自主意思所締結之契約,若其內容 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,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,即成為當事人間契約相關行為之規範。
  2. 如果契約內容有「不平等條約」呢?因為是「婚前」協議書,有可能「一時」因為愛情至上,所以釋放利多處處讓步:
    如果契約約定之權利義務有失平之處,除依法定程序變更外,雙方均應受其拘束,不得任意排除約定之法效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7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    簡單講,簽了約就是認同條款內容,不得在簽約後後喊不公平而不認帳!
  3. 婚前協議書可以約定 違約金嗎?答案是 可以的
   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應支付違約金,為民法第250條第1 項所明定。雙方約定之違約金債權,於有違約情事時其請求權即已發生,不因其後契約是否解除而受影響(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64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)。

不知各位有無留意,一開始我們講到「 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
這是所有契約都應該具備的基本要件,婚前協議書既然是一種契約自然也不能違反。

什麼樣的婚前協議約定會無效呢?

案例一:「若雙方因故離婚,不論離婚原因為何,男方皆同意將離婚時名下所有全部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女方所有,否則,男方應給付女方新臺幣(下同)1億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」之約定

  1. 就此約定,實務見解認定 無效
    (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07號、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812號裁定)
  2. 白話講,立下這樣婚前協議,打從一開始的結婚的動機就不太純正了,似乎結了這個婚,比就像 買了一張樂透,看婚後會不會中獎,甚至可以來個強迫中獎,也就是不努力維持婚姻,家暴虐待、擺爛家務,甚至外遇小三小王樣樣都來,看你何時受不了我,要跟我離婚,那我就中獎了!可以分手快樂拿彩金了?!

一段婚姻的生成與過程,都在巨大的離婚誘因下,這的確是非常詭異的狀態。

  1. 為什麼法院認定這種婚前協議條款無效呢
    理由是:這種約定會使一方產生經由與他方結婚,可以取得他方所有不動產之動機。
    不論離婚原因為何,縱令得利之一方破壞婚姻秩序(例如外遇),仍得請求他方移轉登記名下全部不動產或高達1 億元之懲罰性違約金,不僅產生強烈之離婚動機,更有鼓勵離婚之嫌,違反國民法感與倫理秩序,及夫妻永久共同生活為婚姻目的之善良風俗,依民法第72條規定,應為無效。此種約定違反國家社會之道德觀念,且將此種違反公序良俗之動機已表示於外部,並提升為法律行為之一部,故系爭條款已違反公序良俗,依民法第72條之規定,應屬無效。
  2. 因此法院認定違背婚姻本質及公序良俗,故約定無效。

案例二:「夫妻本於互信、互相尊重原則,雙方協議自簽訂契約日起 4年內不得無故提起房產、不提離婚、不提好聚好散、雙方以禮相待」之約定。

  1. 就此約定,實務見解認定 無效
  2. 因為這樣的約定,限制了夫妻雙方關於是否維持 婚姻之自主決定權,依民法第72條規定,應屬無效。

案例三:其他如約定「 無法生育,或無法生育出兒子,則同意無條件離婚。」、「每週或每月應 行房次數」、「若有外遇或犯罪(或XX)行為,即 同意放棄子女監護權

這些約定都有法院判決認定違反民法第71、72條,無效。

什麼樣的婚前協議條款是有效的?可以帶來什麼保障效果呢?

案例一:約定「 按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

例如:「婚後男方每月10日前給付女方3萬元家庭生活費用,用於家用開銷及供女方個人自由處分」

  1. 此種約定有效。因為不論是家庭生活費或自由處分金,都是法律所認可於婚姻關係中的一種給付項目,自然約定合法有效。
  2. 違約效果,未來如進行離婚訴訟,可供法院作為離婚事由之參考。實際的法院判決有「未依照婚前協議書之約定履行,亦未坦白告知被上訴人自身財務狀況,…破壞夫妻間之信任及情感,…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,而有婚姻難以繼續維持之重大事由。」

案例二:約定「甲方應於兩造結婚後1個月內,將其所有之XX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 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乙方,如有違約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(下同)XX元。」

  1. 法院認定此種婚前協議約定有效。且如當事人間於贈與契約簽訂時,另為拋棄此項任意撤銷之約定,或就撤銷贈與後另約定懲罰性違約金,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,自非法所不許。
  2. 違約效果,可以請求違約的一方給付違約金。至於可否撤銷贈與?因依照民法第408條規定,如果該約定未經公證,則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,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,即便是婚前協議也無不同。因此會建議有財產贈與約定的婚前協議書,進行公證會更有保障,但若對方在贈與前脫手(移轉予第三人),此種情形亦非不可能發生,則可以考慮如同本案例中以違約金作為違約效果的保障。

案例三:約定「甲方應無條件按月 支付乙方名下門牌號碼XXX房屋之貸款XX元

  1. 有時夫妻一方在婚前自行購屋,但婚後提供雙方共同居住,基於雙方財力狀況或公平性問題,即便不變更貸款名義人,或會以婚前協議的方式約定負擔貸款之人,此種約定我認為是相當合理,法院也認同這樣的約定效力。
  2.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,法院認為此種約定並不背於法律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,屬於一種無因契約(由一方負擔不標明原因之契約,自屬無因行為)(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)。這種不標明原因而約定負擔債務之債務約束契約,如有效成立,當事人應受其拘束(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  3. 違反效果:如果約定有效成立,然應負擔的一方都沒付,或付了幾期之後開始不付,那就可以依照這個婚前協議,要求履行。例如:房貸一個月2萬,10個月沒付,那依協議可以向未履約的一方請求20萬(2*10=20)。

一個有效的婚前協議,內容不能有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(民法第71、72條),除了以上具體的例子外,一般婚前協議書 會約定的項目不外乎是:婚後共同居住地、家庭費用(房租、房貸、水電、未來子女教育費、保母費等)分擔、 子女姓氏、自由處分金、約定夫妻財產制等項目。

結語

「婚前協議書」不是有錢人專屬的契約,簽訂婚前協議書並不表示彼此不信任,也不是出於「你防我、我防你」的概念。畢竟一段婚姻可以爭吵的事情太多了,在婚前把一些材米油鹽生活上可能會遇到細節、自己也在意問題,先攤開來雙方共同討論,也 可以事先瞭解對方對於這些問題的看法及溝通的意願,也瞭解自己的底線,形成共識後約明清楚,在婚姻關係中反而可以避免掉很多不需要的衝突與爭執,是一個加分的作法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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